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员在用保险汽车过程中发买卖外事故,使得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赞同,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成本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低于责任限额的30%。自去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成为法定强制保险,名字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强制三责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当保险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发买卖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负责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里所说的第三者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别的人。因保险汽车本身的损失产生的责任,或者因车上职员伤亡、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责任等,不是第三者责任。该责任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其他性质的责任,并且保险与保险汽车有关。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约、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使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汽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汽车发买卖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汽车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员在用保险汽车过程中发买卖外事故,使得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赞同,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缘由给第三者导致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成本与其他成本,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低于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汽车导致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不是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员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别的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下列状况下,不论任何缘由导致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合维修、保养维护期间;
(三)借助保险汽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员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用保险汽车;
(五)保险汽车肇事逃逸;
(六)驾驶员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照或开车与驾照准开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是无有效驾照的状况下开车;
3、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职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员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员用保险汽车;
(八)保险汽车不具有效行驶证件;
(九)保险汽车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汽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汽车拖带。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成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