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讲解:第七条
第七条保险企业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企业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状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依据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状况,可以需要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本条是关于强制保险管理核算需要的有关规定与对保险公司调整费率的相关需求。
本条第1款需要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需要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关系到广大买家的切身利益,现在,国内使用商业化运作方法,在不以营利为目的首要条件下,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强制保险业务。为了预防保险公司借强制保险业务名义,捆绑销售其他商业险种,或者将商业险种发生的营运管理成本、理赔成本等支出纳入强制保险,提升强制保险的本钱,本款规定强制保险业务需要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采取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严格控制本钱和成本支出。
第一,在业务管理上,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标志和保险单证管理方法,用经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单证和保险标志,并派专人负责强制保险单证的印制、发送、存放、登记、领用、用、收回、核销、整理与归档等管理工作。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公司内控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业务步骤管理与风险管控。
第二,在财务管理上,强制保险业务在财务核算上应与其他业务分开,单独设账管理,并由专门报表反映其经营状况。强制保险财务管理和核算原则需要符合《保险公司财务规范》、《保险公司会计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筹备金管理方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筹备金管理方法推行细节》与其他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分险种核算的有关规定。
强制保险业务项下的收入、支出、筹备金提转与承保收益应记入强制保险相应科目。收人包含保费收人、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支出包含赔款支出、分出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成本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提取救助基金、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营业成本。筹备金包含未到期责任筹备金、未决赔款筹备金和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责任筹备金。
未到期责任筹备金是指在筹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筹备金,包含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筹备金,与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筹备金。依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筹备金管理方法》的规定,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使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未到期责任筹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