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原告张某(乙方)与被告**公司(甲方)签订《房子出租合同书》,双方约定:甲方赞同将座落于文山路98号楼的第壹、贰、五楼及伙房,院内除配电室、暖气房以外的五间房子租给乙方用,租期为5年,从28日起至28日止,年租金为5万元,由乙方按年计付,每年4月28近日首付50%,剩下年底结清;合同期满,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水、电、暖、桌、椅、凳、空调应完好无损地交给甲方,如有损毁按原价赔偿(具体数目按附表);期内,水、电费由乙方负担;乙方在承租期间,因为使用方法不对或自行改建房子导致损毁,要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乙方要按规定时间足额缴付租金,无正当理由超越规定三个月不交纳租金,甲方有权收回所租的房子。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将涉案房子的钥匙出货给原告。此后,原告张某开始以“**大酒店”的名义依据开餐饮业的需要对房子进行装修、购置有关设施、招收职员并进行了肯定时期的广告宣传。但“**大酒店”并未经工商企业注册。
20日,被告**公司书面公告原告:你们协议所指向的出租物的所有权不属**公司,我单位也从未委托**公司对外签订房子出租合同,故你与**公司签订的房子出租合同无效,望你接函后务必于10日内与**公司协商解除合同,逾期我单位将依法行使权利。并附有房子权属的证明。原告庭审中承认25日收到**企业的函件特快专递。
7日,被告**公司以电报形式公告原告解除合同:你与我单位20日签订房子出租合同后,威海公司得知,立即公告我单位需要与你解除合同,理由是该房地产权不是我单位,为此,我单位进行了查证后,得知该房地产权不属我公司,故期望你与我单位准时协商解除合同,以防止给你导致不应的损失。现原告需要二被告连带赔偿包含装修装修、购买办公及酒店用品、职员薪资、广告宣传等各项损失共计219087.08元。
[裁判要素]:
法院经审理觉得: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根据其规定。据此,被告**公司以其无产权的房子与原告张某签订出租合同,在权利人追认或者原告张某获得处分权前,该合同属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作为权利人的被告**公司在得知后即以书面形式拒绝追认,故被告**公司与原告张某20日签订的出租合同成立,但是无效。虽双方约定的出租期限为28日至28日,但该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0日。
原告张某出租房子的目的是经营酒店,其在合同订立后为履行合同进行房子的装修、广告宣传、购置设施、招收职员等筹备工作是正当的。被告**公司称原告张某的租期自28日开始,被告**公司承担自28日的租期开始后的法律责任与原告张某进行装修未征得被告**公司赞同的原因不当,不予支持。被告**公司在明知自己无产权的状况下仍与原告张某签订出租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此导致合同无效,应当赔偿原告张某为筹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成本。原告张某对房子的装修,作为房子添附物已与房子形成整体,折除将影响用价值,可依据装修的现价值由被告**公司对原告予以补偿。同时,原告张某为酒店的开始营业招收职员并包吃包住、发放薪资,符合行业习惯,该成本亦属合理。而原告所倡导的广告宣传费45200元,有文登市电*台提供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证明可证实,且该广告宣传行为在原告张某25日接到被告**公司倡导出租物的所有权、需要原告张某与被告**公司解除合同公告以前已实质履行,该损失的数额已经确定,至于该广告发布费原告张某是不是支付,系另一法律关系,与被告**公司无关。